2020-10-27 作者: 胡萍 点击: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术工作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令 35 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由学院院长具体负责的学院最高学术和技术咨询、评议、评审及评定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学院的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科学研究和技术成果、重大学术、技术问题等进行审议、评价和咨询,旨在不断促进全院学术、技术水平、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才培养、专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充分弘扬学术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学术交流,倡导学术文明,鼓励学术、技术创新,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专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水平,服务于学院创建国家优质院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织及机构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名誉主任若干人,主任委员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 2 人,秘书 1 人,其中来自行业企业专家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 20 % 。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院内的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院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部门推荐,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院长聘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观念创新与兼容并蓄的思想,要考虑到学院的学科设置及专业类别分布。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提案,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院长聘任。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所在教学系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更换或增补,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后报院长批准。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 1-2 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允许少数人保留个人意见。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八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时,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 1 周以书面形式提交学术委员,以保证会前各委员有足够时间传阅和准备意见。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问题,经民主讨论和协商后,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不足全体委员的 2/3 时,不得进行表决。表决议案须有 1/2 以上(含 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代表院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技术等问题。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院科学技术处。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原则上应是专业或学科带头人),同时吸纳一定比例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副高级职称教师,聘请校外知名学术教授和行业技术专家担任学院客座教授并作为学院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求有扎实的教育教学、专业技术、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学术水平、专业技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技术背景以及教学、科研及专业技术实践经验;掌握学院的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应用科研发展动态和发展目标;熟悉所在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所在专业的发展前景。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勇于改革、大胆创新精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学术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和纪律制度要求,遵守职业道德,弘扬学术及科学道德;热爱学院、奉献学院,关心支持学院事业发展,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四章 职 责
依据总则,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四条 遵循国家及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方向,参与制定学院学术、技术有关的政策和规定,指导和组织全院性的学术交流研讨、应用技术科研攻关,推动学术交流、科学技 术普及,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尊重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受学院委托,对下列事项进行学术审议:各教学系部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学院教育教学、应用科研、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专业设置、课程改革、课程体系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与科学技术发展建设规划;学院有关学术事务、技术咨询;各教学系部应用型技能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重视大学生职业资格和核心技能的培养,积极鼓励支持大学生参加各类技能大赛,确定大学毕业生应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范围和等级。
第十六条 受学院委托,对下列事项进行学术评议:院级名师、院级精品课程、院级教学团队及院级教育教学成果奖;院级应用科研成果奖、院级科技创新团队;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奖、院级大学生技能大赛奖;省级或国家级教学名师;省级或国家级精品课程;省级或国家级教学团队;省级或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国家级、省级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学院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的初步评选和推荐;学院“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教育教学、应用科研、专利、发明等各类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术、技术论文、课题的属性类别和等级;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拟引进的优秀教学人才、技术人才及专门人才,拟推荐聘请的终身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第十七条 受学院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技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评价,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负责对学院涉嫌违反学术不端、职业道德行为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 2/3 委员通过,报学院党委会议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学院党委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