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8 作者: 胡萍 点击: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20年第15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调配合理和行车安全,保障学院日常工作顺利进行,厉行勤俭节约,参照《黑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车改〔2018〕2号)和《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黑车改〔2018〕3号)文件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我院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辆”是指由党政办公室所管理的,用于各部门从事公务活动所使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黑建计[2018]16号)要求,核定学院保留2台公务车辆,其中,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各1台。
第四条 学院公务用车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配、合理使用、提高效率、节约开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行政职能部门和系部。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六条 学院公务车辆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相关部门或个人公务用车申请,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
2. 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
3. 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
4. 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保密等级)及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
5. 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财务账册、贵重物品取送等公务出行,按有关规定,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
(二)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安全稳定等特殊任务;
2. 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
3. 参加政府、人大、政协、纪委等上级机关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
4. 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或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
5. 有公函的公务接待以及外事活动等。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公务活动,如外出参加比赛、办理业务、招生宣传、就业与校企合作洽谈、参加学习会议等,出行自行保障并按照《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报销出行费用。确因时间紧迫或交通不便需要安排公务用车的,须经公务车辆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第八条 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使用公务车辆,并按照学院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在公务交通补贴中按照使用里程扣除相应费用。其他一般公务出行自行保障。
第九条 因公出差人员按80元/天领取交通补贴包干使用,不单独安排公务车辆随行或提供接、送站(机)服务。
第十条 用车申请办法。
所有公务车辆使用,必须做到有计划性、预见性,用车部门按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用车手续。
(一)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用车部门提前一天填写《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审批单》(附件1),经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紧急公务用车。因特殊情况需要紧急用车的,用车部门须与党政办公室负责人联系、确认并报公车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用车结束后,须于2个工作日内补办用车手续。
第十一条 用车注意事项。
(一)经党政办公室确认派车后,用车部门应与出车驾驶员取得联系,落实安排,用车人上车前需按照驾驶员提示填写《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附件2)。如有变更事项,应及时通知党政办公室和司乘人员。
(二)用车部门应按用车申请路线行车,行车途中不得私自临时要求驾驶员改变线路或增加任务。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或延长行车路线的,要征得党政办公室的同意后方可变更,用车结束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未经党政办公室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地点和行车路线。
(三)行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用车人员不得要求驾驶员违规运行和停靠,否则由此造成的罚款或其他损失,由用车人员承担。
(四)禁止公车私用,禁止使用公务用车进行非公务活动,禁止公车借给私人使用。
(五)用车部门不得直接要求驾驶员行车。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公务车辆由专人负责驾驶。禁止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随意将车交给他人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使用实行档案化管理,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登记、保养维修记录、违章记录、行车记录、加油记录等。所有车辆的证件及资料,除车辆行驶证由专职驾驶员携带和保管外,其余均由党政办公室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需转移时应办理车辆转移手续,经办人应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的各项缴费和年审,由车辆专职驾驶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逾期未办产生的滞纳金、罚分等,由车辆专职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车辆机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设法排除。如需送修车厂维修的,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维修手续后将车辆送指定修车厂维修。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禁止将公务车辆用于出租、出借、转让、抵债、抵押、出卖等。禁止对公务车辆进行拆卸、改装、丢弃、报废,违者将被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无出车任务及下班后,所有公务车辆均应停放在学院指定位置存放。未经批准,车辆不得在校外过夜。
第十八条 严格节假日期间公车管理。节假日期间,无公务安排的车辆,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须经党政办公室、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用车并做好用车记录。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服从党政办公室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任务,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二十条 驾驶员除公务出车外,其他工作日时间应在办公地点待命备班或协助完成其他工作。驾驶员个人因私外出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违章。
第二十二条 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开故障车、随意行车,驾驶员在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端正驾驶作风,做到准时发车、节约油料、安全礼让,文明行车,不准在车内吸烟、进食,严禁驾驶员公车私用,违者将被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出车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告,并说明原因。驾驶员应随身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保持与党政办公室的正常联系。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应按要求如实填写行车记录。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本人因违章行驶或证件原因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处罚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纯属个人原因被处罚的,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不予报销。
(二)因特殊情况发生违章而被处罚的,在查明情况和责任后,按适当比例予以报销。
(三)非驾驶员责任原因被处罚的,在取得证明后可全额报销。
第二十七条 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报警和报告党政办公室,并按交警的责任认定和要求接受调处。
第五章
车辆保养与维修
第二十八条 车辆保养。
(一)学院所有车辆专属驾驶员应切实遵守车辆保养要求,保持车况良好。
(二)出车前对车况要作仔细检查,特别是机油、水温、轮胎等。随时注意轮胎气压情形,不足时应及时加气;轮胎磨损到规定限度时,必须及时更换,以确保行车安全。
(三)若发现车辆操控出现异常,应立即检查、修理,防止发生事故。如需送厂检修,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离开车辆时应及时上锁,车辆行驶证应随身携带,随时防范车辆及备件失窃或受损。
(五)公务车辆每周进行至少两次清洁,随时注意车辆内外整洁,车内不得零乱堆放杂物。
(六)按规定行车里程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并及时填写《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见附件3)。
(七)驾驶员应详尽填写所有车辆的保养记录,建立好车辆档案。
第二十九条 车辆维修。
(一)驾驶员发现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映故障情况,并及时填写《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3)。
(二)修车申请得到批准后,驾驶员应到指定车辆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驾驶员不得私自维修)。车辆在维修时发现新的故障,需要更换新的零件及增加费用时,应立即向党政办公室汇报,得到批准后方可维修。
(三)修车完毕后,修车厂应出示修车费用清单,驾驶员和党政办公室负责人认可后签字,以便日后结算。驾驶员应将更换掉的旧零件收回备查。
(四)修车费用由专人结算,报销时维修申请单及签字后的修车费用清单应附在发票后面。
第三十条 车辆加油。
车辆加油由学院统一采购加油卡,实行“加油登记制”,每次加油均由党政办公室人员随从并做好记录,严禁司乘人员加油卡私用。
第三十一条 惩处事项。
(一)对违反管理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车辆损坏以及发生事故的驾驶员,一切责任和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
(二)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的岗位津贴;屡教不改三次(含)违犯者将予以调离岗位,停发津贴。
(三)对不服从派车指令和管理达三次(含)以上的驾驶人员予以予以调离岗位,停发津贴。
第六章
公务租车
第三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及系部因公务需要,在学院公务车辆统筹无法保证时,可向与学院签订合作协议的车辆租赁公司租用车辆。
第三十三条 租用租赁公司车辆,需遵照《车辆租赁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租用租赁公司车辆应填写《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租车申请单》(见附件3),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党政办公室审批备案,方可开展租车。
第三十五条 租车费用由学院财务处在租车部门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租用租赁公司车辆从事校内公务时,需严格按照审批线路行驶,中途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不得接送(捎带)与审批公务无关人员,不得借用租赁车辆从事任何非公务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车辆使用及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黑建院院字【2008】37号)、《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车队管理制度》(黑建院院办字【2009】8号)废止。
附件:1.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审批单
2.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出行登记表
3.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4.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租车申请单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9月17日
主题词: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印发
校对:杨喜林 共印3份
附件1: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审批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用车部门 | 用车时间 | 用车事由 | |||
乘车人 | 联系电话 | 学院主管领导 | |||
行车路线 | 党政办负责人 | ||||
备注 |
附件2: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
车牌号: 驾驶员:
出车日期 | 出车时间 | 返回时间 | 出发公里数 | 返回公里数 | 出车地点 | 用车人签字 |
附件3: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存根) 申请人: 车牌号: 维修保养项目: 党政办公室综合科: 党政办公室主任: 年 月 日 |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申请人: 车牌号: 维修保养项目: 党政办公室综合科: 党政办公室主任: 年 月 日 |
附件4: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租车申请单
用车部门 | 用车人 | 电话 | |||||||
用车事由 及行驶路线 | |||||||||
计划用车时间 | 出车: 年 月 日 时 分 收车: 年 月 日 时 分 | ||||||||
用车类型 | 乘车人数 | 用车数量 | |||||||
用车部门负责人 | 党政办主任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