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体现“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本着因材施教和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和《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转专业工作;转专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与择优原则,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调转。
第三条 转专业条件
学院一年级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第一学期平均成绩排名在专业前10%并且学生操行评定排名在本专业前30%的。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如申请转专业,按照第一学期成绩评均排名,排名时在平均分上加5分。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学业学习确有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可申请转专业援助,专业限定在酒店管理、旅游管理、物流管理、市场营销。
(四)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以按照规定转到相应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要求
(一)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五年一贯制、对口招生、三二分段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艺术类专业学生和普通文、理类专业学生之间不得互转。
(三)高职单独招生学生,可在单招计划内专业申请转专业。
(四)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转专业的时限为学生入学的第二学期初。
第五条 转专业计划
学院转专业计划按照各专业当年报道人数确定,计划为专业当年报道人数的10%,有学籍管理部门第二学期第一周初向全院公。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确定具有转专业资格学生人选;二级学院对各专业符合转专业条件学生按照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平均分排名,确定具有转专业资格人选,报学籍管理部门汇总;学籍管理部门对具有转专业资格学生进行成绩审核且按照平均分进行全院排序,确定转专业学生优选顺序,向全院公布。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每名学生可申报两个志愿,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汇总后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
(三)确定转专业结果:转专业工作小组按照转专业优选顺序及学生志愿,确定学生转专业结果。
(四)结果公示:转专业工作小组将转专业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书面通知学生和转入及转出二级学院。
(五)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凭转专业书面通知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七条 学籍和成绩管理
(一)学籍管理部门对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给予学籍电子注册。
(二)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认定后记入转入专业相应类别的课程学分,未修课程应补修。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同一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德、智、体等方面都符合学院规定的毕业条件方可毕业。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自转入后的新学年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原则及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系)做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处分(处理)有疑义,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个人意见和要求行为。
对学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依然不服的,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个人意见和要求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
第四条 申诉人应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成立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所设委员由学院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视申诉事件之性质,可临时增聘有关专家为咨询顾问。其中教师代表由学院院长聘任,学生代表由学工部推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三)做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撤销学院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后由学院院长重新聘任。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系)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处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分(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书,学院(系)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和能证明学院(系)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认定是错误的或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明。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由及请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述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诉人5个工作日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通知申诉人本人填写学生申诉登记表,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从即日起开始生效,15个工作日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制作复查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处理)的申诉,可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小组进行处理,但小组成员中至少应有一位教师代表和一位学生代表。对于开除学籍等重大处分(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择期召开工作会议,工作会议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小组会议和委员会会议均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召集。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申诉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须回避。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诉的处理,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均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讯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作出处分(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认定原处分(处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定原处分(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重新审理、变更或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对审理、变更或撤销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处理)的,报院长同意并作出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对审理、变更或撤销开除学籍处分(处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自愿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处理决定有疑义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从处分(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递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和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制度废止。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处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在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的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纪律处分(处理),是指学院依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处理)。
处分(处理)决定时限: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6—8个月、记过8—10个月、留校察看一年。
第三条 在处分(处理)学生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处理)恰当。
第二章 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严重性,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凡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事后有报复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结伙打架为首者,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打架先动手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便利条件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录像资料以及其他淫秽制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诈骗、冒领或者侵占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仍购买、窝藏或销售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或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除进行经济补偿外,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损坏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院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损坏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扰乱学院公共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喧哗或者举行娱乐活动,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或者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利用其他形式扰乱学院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未经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者擅自离校连续天数(双休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内)达到以下学时或天数者,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8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3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5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42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7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54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9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院对在校学生学期操行实行百分制测评,一学期内累计扣除操行分达到以下分数者,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扣除操行分40—59分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扣除操行分60—79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扣除操行分80—99分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扣除操行分100—119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扣除操行分120分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笔记、纸条等与考试有关物品带入座位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
3、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者:
4、无故旷考者;
5、互借计算器等文具。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与监考教师发生争执,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2、在桌面等处抄写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数字及公式者。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偷看他人试卷:
2、偷看书籍、笔记、纸条等;
3、考试中传递纸条:索要或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4、开卷考试互借书籍资料者:
5、利用传呼、手机、电子词典作弊者。
(四)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替考者与被替考者;
2、传递试卷者。
学生在考试中违纪行为严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只要有违纪行为,成绩均记为“0”分,且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直接挂科。
第十三条 违反学院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大功率电器、煤火炉、酒精炉或液化气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内使用上述物品或私拉乱接电源线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或者无正当理由晚归、夜不归寝的:无故晚归累计3次的,给予警告处分;无故晚归累计4—6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晚归累计7—9次的,给予记过处分;无故晚归累计10—12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无故夜不归寝的,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公寓内饲养宠物的,没收宠物并处置,同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内酗酒或酒后晚归,滋事、砸门影响他人休息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未经学院允许,学生在校园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经商、贩卖活动,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受处分学生应当吸取教训,改正错误,严格遵守校规校纪,以便处分期满解除处分。
第三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管理权限及程序
第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处理),应当包括取证、查实、审查、决定、送达、备案等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 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院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对学生的处理工作。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陈述、目击者陈述、执法/管理者(指监考人员、行政、后勤、学生管理人员、保卫处人员、学生等)陈述;
(二)相关原始记录(指学生违纪登记表,学生考勤记录,行政、后勤管理方面的记录和登记材料等);
(三)录像、照片、录音;
(四)相关其他物证。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按以下方式执行。对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可以由学院职能部门直接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部审核,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学工部召开部务会议,形成处分(处理)意见,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批后,印发处分文件;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院学工部部务会议提出处分意见,经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各系给予学生处分的,按以下方式执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工办查证,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系党政领导签批,系内发文件,并报学院学工部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工办查证,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系党政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学工部。学院学工部部务会议做出处分决定,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面向全院发处分文件;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工办查证,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系党政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学工部。学院学工部部务会议提出处分意见,经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做出处分(处理)之前,必须经过调查程序。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为两人以上,调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调查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班级、学号以及事实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材料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一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调查材料原件报学工部留存,系里保留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班级、学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当事人书面材料原件报学工部留存,系里保留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依据上级机关和学院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处理)意见。分成以下几种情况:
(一)系内部发生的学生违纪行为,由系里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初步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学工部,经学工部部务会议确定处分(处理)意见,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适用于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处理)。拟开除学籍处分(处理)的,经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涉及两个及以上系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工部牵头调查,系协助调查,认定违纪事实,由学工部部务会议确定初步处分(处理)意见,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适用于对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处理)。拟开除学籍处理的,经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违纪学生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或向保卫处报案的,由保卫处牵头,学工部、系协助调查,保卫处认定违纪事实,拟定初步意见,学工部根据初步意见提出处分(处理)意见,按照处分(处理)等级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对于学生群体事件、伤亡事件的处理,由学院成立专项工作调查小组,确定牵头部门,各相关部门协助调查。由专项工作调查组确定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开除学籍处理意见在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前,由学工部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并由系里告知学生本人,同时通知家长或代理人按规定时限到校(家长确实不能到校的,可委托直系亲属等代理人);对学院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告知学生,并通知家长。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由根据给予处分类别由印发部门印发,视具体情况决定公布范围。学生所在系负责将《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送交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同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院,由所在系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留置送达(指受送达人拒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依照相关程序把处分决定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学院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学院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处分决定的申诉参照《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填写《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登记表》,由学生所在系存档备查,学工部定期检查。受到处分的学生档案由所在系单独保管。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系召开的全体学生会议上公开检讨。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可根据学生处分类别,处分期满,由印发学生处分部门给予解除处分;表现特别优异的,可以提前申请解除处分。学生处分解除的需报学工部备案。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以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同时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拒不离校的,由学院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强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办法未列入的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及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