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档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及其它部门中从事档案管理、档案科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四、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较坚实的档案学理论基础,较全面地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档案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三)了解档案专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一般地了解相关政策、法律和现代科技、管理科学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档案专项业务工作,解决有关业务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创新能力,在业务工作中有所创新。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掌握计算机应用技能,并能辅助进行档案管理。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按标准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档案业务工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2、通过调查研究,对本单位档案工作提出过有针对性的建议或可行性方案;
3、参与制定有关档案工作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档案专业理论知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研究水平,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掌握档案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
(三)熟悉国内外档案工作水平和发展趋势,能对档案事业发展提出可行性设想。
(四)了解与档案专业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解决过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档案专项工作,并有较强的决策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研究创新能力和写作能力。对所承担的某项难度较大的专业技术工作写出综合报告、专题调研报告或档案利用分析报告等。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本职业务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获得省级档案学会二等奖的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论文1篇;
2、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作出了重要贡献,并得到市(地)级档案主管部门的认可;
3、通过调查研究,对本单位档案工作提出过有针对性的建议或可行性方案,并被采纳;
4、完成省(部)级档案主管部门科研项目1项,其成果经省(部)级档案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5、解决档案利用工作中的难题,完成高质量的专项档案利用分析报告;
6、完成档案专业科研课题研究或档案史料专题研究项目1项,经专家认定,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或利用档案史料撰写的历史专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理论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造诣。
(二)熟练掌握档案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并有深入的研究。
(三)熟悉国内外档案工作水平和发展趋势,对档案事业发展提出过可行性设想,并得到专家或相关部门的认可。
(四)熟练掌握与档案专业相关专业的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能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学术研究,解决过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成绩卓著,对档案事业的发展有较大贡献。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研究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写作能力,工作中有创造性。
(三)能承担或主持制定本地、本部门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制订档案管理工作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四)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进行档案信息收集和数据处理,并能辅助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
(五)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获得省级档案学会一等奖的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论文2篇;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其成果经省(部)级档案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3、档案专业论著或档案史料编纂研究成果获国家二等奖或省档案学会一等奖;
4、对档案业务建设或档案现代化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过3项系统的有实用价值的建议或可行性方案,并被省级档案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定;
5、获省级科技进步或社会科学二等奖;
6、独立完成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或档案学会组织的档案理论与实践专题讲座4个专题;
7、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作出了重要贡献,得到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的认可。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利用档案史料撰写的历史专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申报者所提供的科研成果,若属于研究成果,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调研报告等;若属于应用成果,须提供有关部门的鉴定证书或验收通过报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卫生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法医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工作,以及在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法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法医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乡或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和法医工作,取得中级任职资格7年;
2、具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工作满25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工作满30年,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一、申报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专业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报护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医疗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
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发展趋势,并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有一定研究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高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具备第1条即可):
1、参与疑难病诊断、治疗、检测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能够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
2、参与完成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前五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3、获市(地)、厅(局)级科技三等奖(包括新技术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奖项内容应与本专业有关;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的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能分析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创的见解。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二)有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独立完成或组织疑难病诊断、治疗、检测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
2、主持完成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3、获市(地)、厅(局)级科技二等奖(包括新技术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奖项内容应与本专业有关;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均为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的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文物博物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文物博物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文物考古、博物馆学、历史学、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文物、博物、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四、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文物、博物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图书资料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本专业较坚实的理论基础,能较全面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
(二)一般地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知识。
(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一般地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有关业务工作中的问题。
(二)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担任的各项工作。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
能够写出有一定水平的调查或研究报告。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掌握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
(二)在本专业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对事业发展能提出可行的设想。
(三)熟悉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国内外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决策能力,能够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
1、制定过1项工作改革方案或科研课题规划,为促进事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实践中取得公认的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第一、第二名获得者,含省文博学会奖、省图书馆学会奖和高校图书馆学会奖)。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很高的理论水平。
(二)在本专业某一领域里,有独到见解。
(三)熟悉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国内外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很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并具有很强的决策能力,能够解决实际工作中重大问题。
(二)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
1、制定过2项工作改革方案或科研课题规划,为促进事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实践中取得公认的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第一、第二名获得者,含省文博学会奖、省图书馆学会奖和高校图书馆学会奖)。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自然科学(含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研究、医学科学研究、体育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科技开发、科技管理、知识产权、实验技术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科技研发和科技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自然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医学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及中医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育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运动人体科学、运动技术学、体育工程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工程设计、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科技开发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产业化、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经纪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科技管理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计划、项目及成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科技情报信息管理等科技工作的管理人员。
七、知识产权专业适用于从事知识产权审查、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研究分析、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评估和知识产权应用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实验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实验技术研究、实验器材开发设计、实验仪器设备维修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自然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实验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研究员。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助理研究员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3、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工程师(实验师)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副研究员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2、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四、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实验师)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工程师(实验师)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工程师(实验师)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助理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相关专业有一定了解。
2、掌握本专业必要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能够承担和完成科研项目(课题),具有独立编写研究课题的研究报告和技术报告的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参加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
2、市(地)级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项;
3、县级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至少完成市(地)级科研项目(课题)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1项(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2)获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二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面占全省应推广面的40%,产业化项目年新增产值或社会效益达500万元;
(3)获市(地)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
(5)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验收;
(6)作为参加者,编写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2、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二、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3、比较熟悉本专业技术和产品开发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从事工程技术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管理的工作经验,具备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参加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
2、市(地)级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或工程技术项目2项;
3、参加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制定分管工作计划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1项(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2)获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二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面占全省应推广面的40%,产业化项目年新增产值或社会效益达500万元;
(3)获市(地)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
(5)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验收;
(6)参与完成市(地)级科研项目或开发项目2项,并通过市(地)级鉴定或验收;
(7)参加编写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8)编写本系统、本单位科技管理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取得较好效果,能够独立解决科技管理工作中较复杂的问题。
2、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三、实验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掌握实验技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实验技术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比较丰富的实验经验。
2、能够进行实验仪器、设备的常规检修、调试和故障排除,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指标。
3、独立完成过一定数量的比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
(2)获市(地)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3)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独立完成相关实验任务,研究成果已结题验收或通过省级鉴定;
(4)参加编写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5)创造实验条件,节约较多实验经费,或通过实验工作为本单位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县级以上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的证明)。
2、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副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本专业比较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相关专业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3、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4、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技术政策、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较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能掌握本专业的研究方向,并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具有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课题),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并指导和组织完成科研项目全过程的能力,或从事医学研究工作年均不少于35周,并完成规定研究任务。
2、主持或负责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解决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4、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科研项目(负责人);
(4)国家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或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奖或省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地)级一等奖2项(第一名);
(2)获“中国专利优秀奖”1项,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2项(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3)获全国丰收奖1项,或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省级体育部门突出贡献三等功记功奖励2项,或二等功记功奖励1项;
(5)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6)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主要完成人),并通过国家或省(部)级鉴定或验收;
(7)较大科技成果1项,或较好科技成果2项(主要负责人),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面占全省应推广面的60%,产业化项目年新增产值或社会效益达2000万元;
(8)签订的技术(本人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经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在500万元;
(9)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2、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二、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
2、熟悉本专业技术和产品开发方面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3、熟练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比较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管理的工作经验和负责大型工程项目的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完成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开发项目或新产品开发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
3、国家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1项(主要完成人),或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项(负责人);
4、市(地)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2项,或承担大中型工程项目中专业项目2项(负责人);
5、主持或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并能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2项(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2)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省级三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级新产品奖2项,或市(地)级一等奖2项(第一名);
(4)获全国丰收奖1项,或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5)获省级体育部门突出贡献三等功记功奖励2项,或二等功记功奖励1项;
(6)省(部)级重大工程技术项目(负责人),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7)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8)主持研制高新技术产品1种,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9)签订的技术(本人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在500万元;
(10)通过实施有效管理,协同科技人员取得较大科研成果并成功实施转化。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面占全省应推广面的60%,产业化项目年新增产值或社会效益达2000万元;
2、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专著或译著,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三、高级实验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并对所从事的实验技术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2、熟练掌握实验技术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实验技术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4、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丰富的实验经验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及解决关键实验技术的能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提出实验方案及实验方法,并完成实验任务;
2、作为实验技术负责人,组建省内先进水平的中型实验室,并投入使用,较好地完成各项实验任务;
3、完成实验技术或仪器设备的改进工作3项,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进工作3项。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或省级奖1项,或市(地)级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省级体育部门突出贡献三等功记功奖励2项,或二等功记功奖励1项;
(4)省(部)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5)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2、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并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能根据国家或本地区经济建设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二)具有很丰富的科研实验经验,或从事医学研究工作年均不少于30周,并完成规定研究任务,主持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起到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作为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完成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
2、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
3、负责指导过国家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国家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级二等奖1项(前三名);
3、获省级三等奖2项(第一名);
4、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1项,或“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2项(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
5、获全国丰收一等奖1项,或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前三名);
6、体育科学研究人员获省政府突出贡献一等功记功奖励1项,或二等功记功奖励3项;
7、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8、取得重大科研成果1项,或较大科研成果3项,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面占全省应推广面的80%,产业化项目年新增产值或社会效益达5000万元;
9、主持制定新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10、签订的技术(本人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基础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研究开发条件建设计划、农业发展计划等)的项目,省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基金类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高新技术产业类计划、科技基础条件类计划)的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引导项目、指导项目),部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部(委)科技计划的项目,市(地)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市(地)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十九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重大、较大、较好科研成果是指:
重大科研成果: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国家或省(部)鉴定或验收,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较大科研成果:省(部)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获国家或省新产品奖。
较好科研成果:市(地)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主持人或负责人是指:
完成该研究项目时的项目主持人,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第一名;完成该研究课题时的课题负责人,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前三名。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主要完成人是指:
提出和确定研究项目(课题)总体方案的人员;完成该科研项目时直接参与解决关键技术或疑难问题的人员;直接参与并解决在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的人员;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各级奖项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国家、省、市(地)设立的科技奖项,其中:国家级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奖是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市(地)级奖是指市(地)科学技术奖;省政府一等功和省级体育部门的二等功、三等功是指在重大体育比赛中或在体育科研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记功奖励;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组织评选的“中国专利奖”各奖项;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简称全国丰收奖)是由国家农业部设立的部级奖项,黑龙江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奖(简称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是指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部门设立的部门单项奖。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要求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必须相符。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规定的工作业绩中,各种奖励、鉴定、验收、审定等,须附相应的证书、文件、奖励证书等;科研项目(课题)、工程项目级别的认定,以项目计划任务书、计划文件为依据;论文、著作须提交原件。
第二十五条 凡申报晋升正高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省研究系列自然科学研究专业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组答辩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高职高专与成人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高职高专及成人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高职高专及成人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数学、物理、化学、地理学、生物学、力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农学、医学、中医学、哲学、法学、经济学、中文、历史、外语、教育学、体育学、艺术学、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及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高职高专及成人高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能承担1门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
(二)每年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三)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技术应用能力,胜任所教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
(四)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技术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五)有半年的社会实践或1年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含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经历。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加院校组织的教材编写、教学参考资料编写或本专业相关著作的编写;
2、参与校级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
3、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奖项;
4、创作的作品获得厅(局)级教育、文化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三等奖;
5、参与厅(局)级科研项目、教研项目且已经结题,或正在参加厅(局)级重点课题,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正在参与省级课题,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均为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2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
(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动态,有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承担2门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实验实训课。
(二)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216计划学时;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80计划学时;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44计划学时;以实验实训工作为主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60计划学时(对承担大型精密仪器和实验设备的安装、调试者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
(三)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和职业特色,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明显。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五)在科(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中起较大作用。
(六)专业课教师应具有双师素质,公共课教师应具有较强实践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厅(局)级科技奖项二等奖1项,或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三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者获得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二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两名);
3、本人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二等奖,或者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或者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省级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二等奖;
4、参与过省级精品课程(本人为课程主讲人之一)或优秀教学团队(作者名次为前五名)建设项目,或者获得校级教学名师称号;
5、参加1项厅(局)级教学改革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作者名次为前五名),项目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6、在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上,为社会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10万元(本人排名前三名,以签订的正式协议和资金到帐额为准)。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每篇论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二)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校内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承担2门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实验实训课。
(二)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授课时数需达到以教学为主的中级晋升副高级所要求的授课时数。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专业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并应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方法,开发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和职业特色,教学经验丰富,注意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教学成绩显著,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五)在科(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中起主要作用。
(六)专业课教师应具有双师资格,公共课教师应具有很强实践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者获省(部)级二等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者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均为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其中1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二等奖2项(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者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2项(作者名次为前两名);
3、参加过省级精品课程(本人为主讲人)或优秀教学团队(作者名次为前三名)建设项目,或者获得省级教学名师称号;
4、本人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或者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者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国家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
5、主持1项厅(局)级教学改革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项目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6、主持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为社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本人排名前三名,以签订的正式协议和资金到帐额为准)。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0万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职务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国家实施学位制度前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取得学历、学位人员所持有的学历、学位需有教育部海外留学中心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 博士后出站人员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时,其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担任中级任职资格的年限。
第二十一条 关于有效论文、教材、著作和科研成果的界定
一、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在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上特邀发言(有大会特别发言邀请函)并收入论文集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可作为评审的依据,其论文发表的级别和学术水平由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在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使用一次。
三、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者,任职以来必须参加过市(地)、厅(局)级科研项目;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者,任职以来必须主持过市(地)、厅(局)级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必须是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包括行业部门)的立项,而且结题并通过相应部门组织鉴定后方为有效。对于比较大的课题,若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在推荐时可视为有效。上述科研项目,申报者必须提供相应部门的科研项目立项任务(合同)书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原件。
四、科研成果,若属于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被引用和检索及社会反响情况;若属于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等;若属于应用成果,则须提供经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取得社会效益需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二条 承担课程30计划学时/学期,方可算作1门课。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或难度大的选修课可加权系数1.2—1.5。对于担任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的教师,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教学的教师,及党政领导兼任教师职务者,其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年均68计划学时。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学习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者进修学习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最低评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会计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会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财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会计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会计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掌握国家财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熟悉会计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三)了解国内外的会计专业的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知识、新理论解决会计或财务活动中的关键问题。
(四)了解与会计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的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的财会分析和研究工作能力,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提出了有科学价值的政策建议;
(二)具有科学的财务决策能力,胜任较高层次的财务管理工作,解决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三)具有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胜任会计专业工作和会计专业与相关专业配套和协调的财务与技术管理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和市场分析能力,为企业发展进行过成功的经济分析和策划;
(五)参与制定过企业单位经济或对外贸易发展计划、工作条例、规范的编制、撰写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本行业或本部门撰写2篇财务(市场、成本、营销、预算、决算)分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有关决策部门采纳;
2、主持制定本行业或本部门财务管理规章或2项制度,明显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3、主要参加2项市(地)级重要财会问题的调研工作,形成调研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
4、主要参加1项省(部)级财务会计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条例、制度和办法等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5、主持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财会工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省级表彰;
6、主持审验过大中型企业的全面财务工作,并作出有深度和价值的分析与评价,其成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7、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1项,或市(地)级科技成果奖2项;
8、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中级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评审年限要求。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关于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
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
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5】105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努力营造有利于复合型、专业化人才成长的客观环境和发展空间,促进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在现岗位5年(含)以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须提供佐证材料),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所在市(地)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可以申报相应的职称。
(一)获得相应专业技术领域市(地)级以上(含行业和行业协会)科研成果奖励人员;
(二)相应专业技术领域发明专利被开发转化,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人员;
(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研究成果被采纳、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人员;
(四)参与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人员;
二、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0年(含)以上并被聘在现岗位5年(含)以上、年龄46岁(含)以上,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考核报告和"岗位任职合格证明”(详见附件),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所在市(地)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确已掌握现岗位专业基础知识并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可以申报相应的职称。
三、在高等院校、高职高专系统进修学习本专业主要课程,由学校出具成绩合格证明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相应的职称。
四、参加以往年度我省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成绩合格,可以申报相应的职称。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2日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8〕1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各地各部门应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的具体落实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政策解读及证书甄别指导,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做好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甄别和服务,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便利,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可在省人事厅网站查询)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26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合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6〕48号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做好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合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经教育部认证通过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获得者),经考核合格,所学专业与现岗位专业一致或相近,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可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可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鉴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已经不再评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非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所学专业与现岗位专业一致或相近,可参照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直接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但相应工作年限要求需从取得学历学位后开始计算。
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所学专业与现岗位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需通过接受系统的继续教育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证明后,方可按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四、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可按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不授予任职资格,其任职资格需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
五、未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在按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同时,可按管理权限直接授予相应的任职资格。
六、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需在单位岗位空额内开展。
七、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从事的专业发生变化,并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可按规定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八、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聘任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需按《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开展,其未尽事宜按本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需同时获得学历、学位)可聘任至中级职务,其余人员可聘任至初级职务。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政策措施,明确管理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合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科学、规范开展。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22日
关于下放高职高专和成人高校、民办高校
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核准权限的通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行署),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我省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并会商省教育厅,从2015年开始,下放高职高专和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核准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职高专教师系列职称实行直接聘任制度
高职高专教师系列职称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制度,各高职高专可依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高职高专与成人高校》等相关文件规定,自行组织开展教师系列职称评定并自主聘任,印发聘任文件、颁发聘任证书。直接聘任工作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开展,不可超岗位聘任或评定任职资格。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机构的高职高专教师,参加学校所在市(地)成人高校和民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核准,其中档案存放在省人才服务机构的,职称的核准、任职文件和资格证书办理工作由省人才服务机构负责。除教师系列外的其他系列(专业),学校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向评审委员会等额推荐参评人员,经评审、核准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方可履行聘任手续。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考试和聘任工作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实行属地化管理
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学校所在市(地)相关部门组织评审、核准,其中省属成人高校和档案存放在省人才服务机构的,职称的核准分别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和省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各(市)地可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43号)要求,自行组建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依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高职高专与成人高校》等相关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暂不具备组建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可委托其他市(地)代为评审。各市(地)和省直有关单位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核准,并履行任职文件印发和资格证书办理等职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把高职高专和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直接聘任和评审、核准工作摆到促进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列入相关部门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措施、完善预案,确保直接聘任和评审、核准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职高专教师系列职称直接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高职高专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直接聘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地)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职称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遴选,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评审通过人员的核准、发文和证书办理等工作;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认真做好专家库人员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组织实施等工作,着力提升评审质量,不断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省直各主管部门和所属高职高专、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在工作中要提高认识,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共同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评价服务。
(三)规范流程、整章建制。高职高专教师系列职称直接聘任工作应按照个人自愿申报、院系聘任小组审核推荐、学校聘任委员会评议并确定聘任意见、学校印发聘任文件和聘任证书等流程开展;成人高校和民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核准工作应按照个人自愿申报、单位审查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把关、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人社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核准的流程开展。各高职高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照上述工作流程,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标准、科学评价。各高职高专、各地、各部门须严格依据评审标准和国家及我省规定的政策开展直接聘任和评审、核准工作,不可随意降低标准要求或调整政策规定。要不断增进评价结果科学性,完善评价方式,创新评价手段,积极探索实行分值制的评价办法。
(五)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各高职高专、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责任主体,对在直接聘任和评审、核准中发现的违规违纪人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严厉追责,同时,高职高专省直主管部门、各市(地)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和承担监管主体的责任,探索建立直接聘任和评审监督员制度,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原则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采取业务培训、抽查、巡视和调档复核等各种措施,对各高职高专、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特别是直接聘任、评审、核准等重点环节加强指导和监管,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和线索,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各高职高专、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直接聘任和评审、核准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与省人社厅沟通,每年12月底前须将获得高级职称人员名单及聘任、核准文件报送省人社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11日